第一八九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十二、十一月一日一一四○五—四九、五○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简文 印 新竹县印 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到(注一)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新竹县,为详请批示祗遵事。除将请示拨府当差民壮工食,应在何款动支各缘由,备录正详,不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详请宪台察核,批示遵行,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须至简文者。 右申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 光绪十四年十月十二日知县方祖荫 印 新竹县印 特授台北府正堂、加一级、军功加二级、纪录五次雷批:该县季应解府之民壮工食,系在额设民壮内抽拨,赴府当差。据称:该邑钱粮现未定案,额编之款亦未详定,固属实情。惟查该邑额编之款,不仅拨府当差民壮工食一项,即该县衙门亦有役食,且有廪膳、衣粮、春秋祭祀各款,究竟该县本年春秋及廪膳、衣粮各项,是否均未借款开支?仰再详晰查复核夺。此缴。 印 新竹县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初一日奉(注二) (注一)简文到府之日期。 (注二)新竹县奉台北府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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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章:第一八八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八日一一四○五—四七下一章:第一九○副详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一四○五—五二、五三《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目录第一七九具领状光绪九年七月二十一日一一四○三-一第一八○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一一四○三-二第一八一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五第一八二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五日一一四○三—六第一八三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七第一八四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一一四○三—八第一八五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九第一八六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一一四○三—一○第一八七具领状光绪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一一四○三—一一第一八八详光绪十四年十月八日一一四○五—四七第一九○副详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一一四○五—五二、五三第一九一禀光绪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一一四○六—一第一九二清单(第一九一号之粘付)一一四○六—二第一九三禀光绪十四年一月一一四○六—三第一九四清单(第一九三号之粘付)一一四○六—四第一九五清单(第一九三号之粘付)一一四○六—五第一九五清单(第一九三号之粘付)一一四○六—五第一九六清单(第一九三号之粘付)一一四○六—六第一九七红白禀光绪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一一四○七—一第一九八清折(第一九七号之粘付)一一四○七—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