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七七申光绪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一一四○二—三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佚名
署理新竹县知县,为遵札批解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宪台札开:「案查该县应解本年秋季分,拨府当差民壮工食(云云照文叙至)切速。特札」等因。奉此,查本年秋季分,民壮工食、并补水共银壹拾壹两捌钱捌分玖厘,业经前县周,今于十一月十八日批解,至二十七日奉到批回在案。卑职遵将光绪九年冬季分,九四民壮工食、并补水银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九厘,理合备具文批,申解宪台,察核转给,俯赐印发批回备案,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验施行。须至申者。 计申解:光绪九年冬季分,民壮工食并补水银一十一两八钱八分九厘。 一、申 本府陈 光绪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承粮总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正堂朱行 私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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