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卷明洪武(一)

《江苏省通志稿大事志》·缪荃孙
太祖洪武元年正月乙亥,上即皇帝位,定号大明,建元洪武。 三月辛未,命增修国学斋舍。命户部及各行省鼓铸洪武通宝钱。其制凡五等:当十钱重一两,当五钱重五钱,当三钱重三钱,当二钱重二钱,小钱重一钱。 四月甲子,车驾发京师,幸汴梁。 五月癸酉,上幸汴梁,道邳州,驻骅于东门。召知州李相谕之曰:“山东故官,听其从便居止,朕将用之。”相奏曰:“其愿赴京及还乡者,未奉处分。”上曰:“往南京者,日给廪饩,还故乡者,皆给米一斛。” 七月辛未,命户部及各行省罢铸钱。未几,以国用不敷,复令鼓铸。丁酉,京师火,延烧民居及永济仓。扬州府自五月不雨,至于是月,旱伤苗稼。 闰七月丙辰,以高邮府为州,隶扬州府。置高邮守御千户所。癸亥,诏免苏州府吴江县水灾田一千二百三十七顷有奇粮四万九千五百石。 八月己巳朔,诏以金陵为南京。丙子,中书省奏定六部官制。以滕毅为吏部尚书,杨思义为户部尚书,钱用壬为礼部尚书,陈亮为兵部尚书,周祯为刑部尚书,单安仁为工都尚书。己卯,大赦天下。己丑,升江阴千户所为江阴卫。丙申,甓京师草堂川城三百余丈。 九月戊申,置洪武门千户所。 十月乙丑,以盛原辅为吏部尚书。 十一月癸丑,以张明善为吏部尚书。甲寅,户部侍郎杭琪言:“近工部欲发苏、松等府均工夫,修浚城池。臣窃见各郡收租未输,农方种麦,不可违。若令给役京师,计其往复道途及役作之期,必经两月,未免费粮食、妨农工。况今北征军士战袄未备,亦欲令民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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