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相续

《台湾私法人事编》·佚名
第一 嗣子承继宗祧之法律规定 第二 官员袭荫之法律规定 第三 世职官员革退之规定 第四 有关宗法之议论 第五 有关立嗣之议论 第六 独子兼祧例 第七 奏议及通告 第八 给俸规定 第九 妻妾婢生及奸生子财产继承之规定 第十 义子、过房子财产继承之规定 第十一 旗人亲女财产继承之规定 第十二之一 遗书 第十二之二 阄书 第十三 遗嘱阄书约字 第十四 嘱书 第十五 嘱书 第十六 嘱阄分字 第十七 阄分愿约书 第十八 阄分合约字 第十九 阄分单字 第二十 阄书约字人 第二十一 阄分合约字 第二十二 阄书字 第二十三 阄分田地家业字 第二十四 阄书 第二十五 阄分合约字 第二十六 托付字 第二十七 付托阄约字 第一嗣子承继宗祧之法律规定 凡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庶长子;不立长子者罪亦同。若养同宗之人为子,所养父母无子,或所生父母有子而舍去者杖一百,发付所养父母收管。若所养父母有亲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者,听其乞养异姓义子,以乱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与异姓人为嗣者,罪同。其子归宗,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仍听收养,即从其姓,但不得以无子遂立为嗣。若立嗣,虽系同宗,而尊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归宗,改立应继之人。若庶民之家存养良家男女为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 第二官员袭荫之法律规定 凡文武官员应合袭荫者,并令嫡长子孙袭荫;如嫡长子孙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奸盗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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