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托孤

《台湾私法人事编》·佚名
第一 托孤字 第二 托孤书字 第三 托孤寄业字 第四 托孤字 第五 托交祀契字 第六 遗嘱托孤字 第七 托孤字 第八 托孤之规定 第一托孤字 立托孤字人陈林氏、即陈敬齐。自念氏年老不能理事,况又子孙事务未谙,再四思维,即将所有田园产业一切嘱托于外孙郑拱辰代为经理,日后陈氏子孙不得异言藉端滋事。此系因氏年老不能理事及子孙未识经理事务所致。特立托孤字壹纸,付执为照。 批明:日后陈氏子孙长成之日,亦皆族亲公议妥当,即将托孤产业一切交还陈氏子孙掌管,批照。 光绪十六年正月日代笔人刘松齐 场见胞侄汝厚 立托孤字人陈林氏 第二托孤书字 立托孤书字梁文轩。兹因年老,不幸单子梁一泓早故,媳妇林氏不守阃仪,所有财产窃欲贴厥孙谋,筹一永远保全之策。长孙国栋、次孙国基,年纪尚幼,未能执掌家政,今文轩衰朽残年,计及身后,逆料该媳林氏不足恃,爰请族亲两全、炳茂,及先子在日契交诸友李玉如、郑俊卿、徐敦仁等五人到家遗嘱,将文轩所有遗建:台北城内文武街一丁目二十二番户瓦店壹座;又大稻埕建立街一丁目十三番户瓦店贰栋,各连地基托交保管。只许该媳收租,不许变卖;倘敢奢华滥用、妄图典借卖渡事情,两全等五人亟当阻止,保全此二处店屋,俟至次孙国基长成二十岁以外,即交与自主。望其各敦友谊,无负托孤之至意焉!至于文轩老夫妻二人丧费,尚有杨坤地借过千元可任其开用。此乃文轩临病托孤,与亲疏人等无干。口恐无凭,同立托孤书一样五纸,各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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