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交代

《台湾私法债权编》·佚名
第一契约书 今般,拙公司所有被各债务者滞欠银项,及来往交涉关系事件如左,商托贵殿代理设法,所议契约各件列左: 一、议:海兴公司被各债务者滞欠银项,如经拙者商托贵殿代理追讨或和解等事,不论大小事件,若亦得成效,报酬金每百元即以拾圆奉送,决不相负也。 一、议:前记事件,贵殿如亦未得成效,应行商托辩护士出诉,其手数料谢金及诉讼关系费用,归拙者负担;但本件既已转托辩护士出诉,贵殿出报酬金不得支取。 一、议:所托事件如应出张,亦理该旅费滞在一切归拙者支理。 一、议:前记契约,不论大小事件,经拙者出有委任状为凭;倘来往彼此商妥,拙者有委任状,此契约概归无效。 右契约确实,各立一纸,送执为照。 光绪三十二年三月日立契约人安平海头社五十六番户海兴公司 沧洲 邱亟殿 第二委任状 今般,本公司所有购定砂糖、占米等件,凡在盐水港厅地方以及嘉义厅地方,迄今已久,尚未缴交完足,着令贵殿抵各处认真迫讨赶配,切不可再听挨延,致误本公司商业,贻害不少。一切行为,委任贵殿设法,端此嘱托。 光绪三十二年五月十四日台南厅安平海头社海兴公司 邱■〈王冋〉明殿 第三委任状 谨将台湾建昌街陈荫堂,即陈濯江,所置行屋及开垦田产,以及合股开筑水圳田产,并按入茶山田地各事宜,分别来托义和洋行买办容祺年代为经理。 计开:代理条款分别列下: 一、在淡水大稻埕千秋街二十八番户洋楼一所,横阔三排,过此行或租赁与人,或将来按揭银两,或出卖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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