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债权之担保

《台湾私法债权编》·佚名
第一借银字 立借银字人许同发、王合春,今因乏银别用,向于王益官借出银贰百大元,言约每月每百元利息银壹元五角,不关年月,听讨听还。恐口无凭,立借银字壹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十九年五月初五日,合同借银人许同发、王合春 第二借银字 立借银字人陈俊臣、杨燕观,向与吴昌才君手内,借龙银五十七元。其银限至拾贰月终还清。口言无凭,立借单存照。 保证人陈光泉 光绪参拾年五月廿七日,合同借银字人陈俊臣、杨燕观 第三胎借银字 立胎借银字人,麻荳堡麻荳庄草店尾角林墩五,移居顶街;今因乏银纳租,托中向麻荳庄蚊港厝角陈海,借出来柒四银壹百元,言约每年每百元应贴银主利息七四银贰拾元。若是年终月满,自当备足母利银清还明白,不敢挨延短欠;倘或借短月者,听借主备母利照算送还,赎回原单,银主不敢刁难。口恐无凭,立胎借银单一纸,并调查验苓仔林园收单带一纸,共贰纸,付执为照。 一批:调查过验园收单内写红、白契贰纸,丈单一纸,批明再照。 光绪二十八年旧历捌月廿日,立胎借银字人林敦五 保认人王连盛 代书人郭朝官 第四信借银字 立信借银字人,福建省候官县龛柄乡陈宝炎,住在台北厅城内书院街壹丁目四番户,开张福升春香港杂货商为业,今因乏银经营,托连带保证人杨宗端,偕向艋舺莲花街参拾九番户关金城处,借出现金贰百大员正。其金当场点交借主亲收足讫;其银按月行利息,三面议定:每百圆每月头,借主应纳银主利金贰圆五角,逐月计纳利息金五大圆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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