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消费借贷

《台湾私法债权编》·佚名
第一出借银字 立出借银字人,下横后街允了号,即林雍,今有向过谢春记借来银贰百大元,平壹佰参拾陆两足,即日经已取过,面议每月愿贴利息银四元。其银言约为暂借,不拘年月,听春不日讨用,雍自当随即备足该项清还,赎回原单,决不敢言缓。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不凭,今欲有凭,愿立借字壹纸,付执为照。 光绪二年二月初十日立出借银字人允了号即林雍 第二借银字 立借字人,龟山庄王梁,因欠公项,乏银完纳,托中与黄敬叔借出佛头银伍拾大员,其银每员每月贴利参分,限至明年陆月冬收成,备母利银清还;又前借过佛头银壹佰贰拾大员,其利银亦是参分,合共借过银壹百柒拾大圆,至明年陆月冬收成,一齐母利照数清还明白,取回原字,不敢少欠分文。恐口无凭,立借字一纸,付执为照。 为中人王斌官 乾隆伍拾参年拾贰月日立借字人王梁 第三借银字 立借银字人,大肚上堡西势庄陈甲,今因乏银费用,托中引就,向与同堡社口庄杨乙老手内,借出佛银贰佰大具。其银即日同中交收足讫,言约每年每员愿贴利息谷七升,行共利息谷拾四石,至六月季收成,付银主经收利息,不敢短欠升合。其银不拘年限,当以十月中为期,听借主备齐银项清还,赎回原字,不得刁难。此系二比甘愿,口恐无凭,立借银字壹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亲收过借银字内佛银贰佰大员完足,再照。 同治拾年拾月日立借银字人陈甲 第四借银字 同立借银字人李灶、李火、李旺,同侄金榜等,存自己建置瓦茅店壹座,址在大墩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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