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番大租
《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佚名
第一节番大租之起原 第二节番社给垦字 第三节番人给垦字 第四节番业户给垦字 第五节番业户 第六节宜兰地区番租 第七节草地租及亢五租 第八节■〈勹外云内〉补租 第九节政府告示 第十节典卖字 第十一节其它契字 第十二节贌耕字 第十三节其它论示 第一节番大租之起原 (一) 一、番俗醇朴,太古之遗。一自居民杂沓,强者欺番,视番为俎上之肉;弱者媚番,导番为升木之猱;地方隐忧莫甚于此。社饷一项,凤山下淡水八社番米,在郑时原数五千九百三十三石八斗,后酌减为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诸罗社饷共七千七百八两零,未邀裁减。前犹可支,持以地皆番有,出产原多。自近年以来,流亡日集,以有定之疆土,处日益之流民,累月经年,日事侵削。向为番民鹿场、麻地,今为业户请垦,或为流寓占耕,番民世守之业竟不能存十一于千百。且开台以来,每年维正之供七千八百余金,花红八千余金,官令采买麻石又四千余金,放行社盐又二千余金,总计一岁所出共二万余金,中间通事头家假公济私,何啻数倍。土番膏血有几,虽欲不穷得乎云云。 一、乾隆三年,总督郝玉麟奏准熟番与汉民所耕地界,饬令查明有契可凭,输粮已久者,各照契内所开四至亩数,立界管业;其汉人原贌界内有未垦未升田园,应令开垦报升,仍将原贌买之契,示谕各业户呈县验明盖印。该县设立印簿,照契内买卖本人及中保姓名、亩数、价银、输粮额数、土名四至,逐一填明簿内。有不垦未升若干,一并登明,毋许弊漏。仍照式汇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