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

《中国近代条约》·佚名
一八八二年十月一日,光绪八年八月二十日,天津。 朝鲜久列藩封,典礼所关。一切均有定制,毋庸更议。惟现在各国既由水路通商,自宜亟开海禁,令两国商民一体互相贸易,共沾利益,其边界互市之例,亦因时量为变通。惟此次所订水陆贸易章程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各与国一体均沾之列。玆定各条如左: 第一条 嗣后由北洋大臣札派商务委员前往驻紫朝鲜已开口岸,专为照料本国商民。该员与朝鲜官员往来均属平行,优待如礼。如遇有重大事件未便与朝鲜官员擅自定议,则详请北洋大臣咨照朝鲜国王转札其政府筹办。朝鲜国王亦遣派大员驻紫天津,并分派他员至中国已开口岸,充当商务委员。该员与道、府、州、县等地方官往来。亦以平行相待。如遇有疑难事件,听其由驻津大员详请北、南洋大臣定夺。两国商务委员应用经费均归自备,不得私索供亿。 若此等官员执意任性,办事不合,则由北洋大臣与朝鲜国王彼此知会,立即撤回。 第二条 中国商民在朝鲜口岸如自行控告,应归中国商务委员审断。此外财产、罪犯等案,如朝鲜人民为原告,中国人民为被告,则应由中国商务委员追孥审断。如中国人民为原告,朝鲜人民为被告,则应由朝鲜官员将被告罪犯交出,会同中国商务委员按律审断。至朝鲜商民在中国已开口岸所有一切财产罪犯等案,无论被告、原告为何国人民,悉由中国地方官按律审断,并知照朝鲜委员备案。如所断案件,朝鲜人民未服,许由该国商务委员禀请大宪复讯,以昭平允。凡朝鲜人民在其本国至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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