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兰修好条约

《中国近代条约》·佚名
荷兰国王与琉球国总理大臣,欲坚定两国永远和好,是以荷兰国王特派钦差全权巴里、官火船主用克而伊而翁加白良,与琉球国全权总理大臣尚凤仪、布政大夫翁德祐、各将所奉之上喩,议定各条,陈列于左: 一 嗣后琉球国总理大臣、布政官、与荷兰国王及两国民人,均永远和好,无论何人、在何地方,皆全护保佑身家。从今以后,其国人要求买物,虽官虽民,亦能以所有之物而卖之,官员无得设例阻禁百姓。凡一支一收,须要两边公平相换。荷兰国船到琉球各港,须要供给其薪水,而亦公道价钱支之;至若该船欲买什物,则宣于那霸而买。 二 荷兰国船倘或被风飓漂壤船于琉球或琉球之属州,倶要地方官遣人救命、救货至岸,保护相安。俟该国船到,以人货附还之。而难人之费用,机何亦能向该国船取于琉球。 三 荷兰国人民上岸,倶要任从其游行各处,母得遣差追随之、窥探之。但或闯入人家或强买物件,又别有不法之事,则宣地方官拿缚该人,不可打之,然后往报船主自能执责。 四 于泊村以一地为荷兰国之坟所,倘或埋葬,则宣保护,毋毁坏其坟。 五 要琉球国政府常养善知水路者,以为引水之用,使其探望海外,倘有外国船将入那霸港,须以好小舟出于沙滩之外迎引其船入港,使知安稳之处而泊船。该船主应以工钱七千二百文而谢引水之人。倘或出港,亦要引出沙滩外,亦谢工钱七千二百文。 六 此后有船到琉球港,须要地方官供给薪水。薪毎一千斤,价钱三千六百文水毎一千斤,工价六百文。凡以中大之玭杷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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