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四

《宋会要辑稿》·徐松
乐器 乐舞 「依月律改定」眉批云:「此条分注《宋史》下,凡标题皆《宋史》。」 大观四年正月十三日,礼部奏:「教坊乐,春或用商声,孟或用季律,甚失四时之序。乞以大晟府十有二月所定声律,令教坊阅习。」从之,仍令秘书省撰词。 四月二十三日,成都府路转运副使周焘奏:「据成都府学申:本学所降大晟乐器两次,经释奠使用,今来在学诸生并已习熟。欲乞按试施行,仍乞今后府学春秋释奠,许用学生所习雅乐。」诏依奏,诸路州军更有似此精熟去处,依此。 二十八日,诏:「将来夏祭用宗子学生舞乐指挥更不施行,只用大晟乐工,直候冬祀始用。」 大晟府以雅乐 五年九月十六日,新差权知庐州朱维奏:「臣伏(颂)〔颁〕降天下州军,姑有其器而已,未必能作之。乞诏大晟府,将合颁降雅乐逐一图绘形制,逐件以谱释标记。谓如编锺于逐锺,编磬于逐磬,埙、箎、笛于逐穴旁,笙、箫于逐管上,各标题「黄」、「大」、「太」、「夹」字之类。不可谱释者,逐色后疏说如何考击。谓如柷后则声说「凡乐初作,先以木槌于柷左右并柷底共击九下」;敔后则声说「凡乐止,以竹 于敔背上划三遍」之类。余器亦各开排疏说。及将合用乐章谱并歌调一处镂板行下。如外州乐工愿赴大晟府习学者亦听,仍每日量支与食钱。候精熟,每路具习学精熟及推行不如法各三两处奏闻,以赏罚随之,则雅乐何患不行。」从之。 六年正月十三日,大晟府言:「神宗皇帝尝命儒臣肇造玉磬,藏之乐府,久不施用。乞令略加磨砻,俾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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