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年

《朝鲜王朝实录[肃宗实录补阙正误]》·佚名
(丁卯)十三年清康熙二十六年 二月 2月4日 ○壬子,奉朝賀宋時烈疏論大義,且陳攻斥尹宣擧之狀,仍請待尹拯如初。上賜優批。〈原疏批旨見上。〉禮論以前,時烈所以待賊鐫時何如也?進善之擬,諉之以迫於時議而已,不成說矣。至於責《中庸》改註之失,不過略綽說過一時磨切而已,何嘗直處以洪水猛獸之害,如今日之重討嚴勘,無限張大也?自有禮訟,始斷鐫以宵小,及至庚申,乃處鐫以匈逆,而到今文,其平昔嘻笑斥責之言,有若眞以邪說猛治者然,必欲以是深操宣擧,而擢擬極選於八級之外者,與重討嚴勘相反,不足以拄人口,則又左右推諉,乃爾如是,而尙可以服人於千載乎?夫宣擧之於鐫,旣嘗誤處以麗澤之契,而當其論學而譏之以輕脫,及其議禮而斥之以詿誤,終至於曰愚,曰陰,無所假借,又未及生見甲寅後事,而待之以無大故不絶之義,亦可見喜怒之無過節,而設或使惡惡長者,責備而貶議,亦只曰先見之明不足可也,而時烈以其不能力於黨助,忿嫉乖激,如己之爲,而創出扶護二字於鐫以逆死之後,以爲操切迫辱之題目,不知其本原幾微之際,已爲人所燭破,嘻嘻惜哉。 三月 3月10日 ○戊子,引見時,承旨申啓華請依舊例驅出巫女於活人署近處,使不得接迹於城中。上許之〈史臣曰:「驅出巫女之令,非不正當,而近來巫覡之輩,出入士夫權勢之家,作爲腹心,有同奴隷,下令不數日,因李䎘所達,寢格不行。」〉 3月19日 ○丁酉,前縣監羅良佐等,上章訟其師尹宣擧見誣之狀。上下備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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