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戊午、庚申和约大要
《吕著中国近代史》·吕思勉
英、法以干戈得之者,美使并不费笔舌之争,而于暗中得之,相形之下,劳逸巧拙,可谓悬殊矣。中国当时甚以美国为恭顺,故八年条约第一条云,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盖以美为易与,而不知其所取权利却未尝后于他国也,亦可笑矣。 咸丰八年、十年两条约,其受亏远较《江宁条约》为巨,今撷其大要: 英约第二条,规定彼此得互派公使,法约同英约。第三条规定英使拜中国皇帝之礼,与拜泰西各国君主同,此项礼节,直至《辛丑条约》附件方行更改。 英约第七条,订明领事与道台同品,副领事、翻译官与知府同品。其后桂良等在上海复照会英、法、美三国使臣,定总领事与藩、臬同品,惟美国覆文言该国从无此制,可无庸议。其法约第四条规定,彼此大臣行文,皆用照会,二等官用申陈,中国大宪用札行,商贾仍用禀,则英《江宁条约》之旧也。 英约第八条,许传天主、耶稣教。法约第十三条但言天主教,又规定得持执照入内地。美约第二十九条,则言耶稣基督圣教,即天主教传教习教之人,当一体保护。 英约第九条,许英人持照往内地游历、通商。照由领事发给地方官盖印。《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规定,京都不许通商。法约第七条,商人持执照可在各口往来,而不得在沿海沿江各埠,私买私卖,否则船货入官。 英约第十条,沿江自汉口以下,开放三口(后开汉口、九江、镇江)。第十一条,开牛庄、登州、台湾、潮州、琼州五口。法第六条多淡水、江宁而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