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卷
《不得已》·杨光先
小引 世間事有不可已而已者,計利計害之鄙夫也;有可已而不已者,暴虎馮河之勇夫也。暴虎馮河,固為聖人之所不與,而計利計害,亦非君子之所樂為。顧其事之何如爾,事當其正,雖九死其如飴;事或匪正,即萬鐘所不屑。斯可已不可已之辨,而鄙勇二者之失,皆可置之不問矣。唯於不可已之事,而不計利害生死,堅其不可已之志以行之,跡雖似乎徒搏徒涉,而心終為先聖後聖之所亮,此不可已之大中至正,當不可已者也。 世道之不替,賴士大夫以維之。士大夫者,主持世道者也。正三綱,守四維,主持世道者之事。士大夫既不主持世道,反從而波靡之,導萬國為正法邪教之苗裔,而滅我亙古以來之君親師其事至不可已也。舉世學人,不敢一加糾政,邪教之力,如此重哉?三光晦,五倫絕矣。將盡天下之人,胥淪於無父無君也,是尚可以已乎?此而可已,孰不可已?斯光先之所以不得已也。較子輿氏之辯,其心傷,其情迫,何利害之足計,搏涉之云徒哉?故題其書曰「不得已」。 請誅邪教狀 江南徽州府歙縣民楊光先年六十八歲告,為職官謀叛本國,造傳妖書惑眾,邪教布黨京省,邀結天下人心,逆形已成,厝火可慮,請乞蚤除,以消伏戎事: 竊惟一家有一家之父子,一國有一國之君臣。不父其父,而認他人之父以為父,是為賊子;不君其君,而認海外之君以為君,是為亂臣。亂臣賊子,人人得而誅之。況污辱君親,毀滅先聖,安可置之不討? 西洋人湯若望,本如德亞國謀反正法賊首耶穌遺孽。明季不奉彼國朝貢,私渡來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