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江陵之政术(六)——治囚与治盗

《张居正传》·佘守德
张居正援引法家渗入儒学,以使用威权作为他施政的主要手段,我当然曾谈到的。他之所以极力主张使用威权,当然在实行他的“综合考核名实,有功必赏,有罪必罚”的一贯主张,而他所处的时代环境的客观条件,也有以使他不得不从使用威权的这一条途径。自从明世宗崇信道教以来,对于监狱的囚犯极力主张宽容厚道;对于犯罪较轻的罪犯固然不必论究了,即对于触犯刑律罪在不赦的重罪,就如杀人抢劫悖逆叛乱的各种罪犯,也有许多不依照惯例按照年度处决,有时甚至滥施法外之恩,特别赦免。刑罚的不公正已经达到了极端,那些懦弱的人靠什么而所受的冤屈难得昭雪,那些强悍的人又有什么畏惧而不肆无忌惮的呢?张居正深知这一弊端,所以在治理囚犯上就极力主张从严处治,借此以纠正以前的错误。他关于这一方面的见解,具体表现在《论决重囚疏》的奏疏上,在万历五年(1577年),神宗将要举行大婚的时候,慈圣皇太后李氏下令暂时赦免执行刑罚,张居正于是乘机上呈这份奏疏来极力劝谏从严处治。张居正说: 圣明的帝王奉行如天道,他的刑罚赏赐给予追夺,都奉行天意来行事。……如果放弃有德而不任用,释放有罪而不惩处,那么刑罚就会失当,宽严用法不同,这不是上天所用立君王治理百姓的用意了。……周文王看待人民犹如身上的伤痛一样,古代称为仁圣的君主,而对这些(不孝顺不友好)的人,也必须惩处而不赦免,确实作恶的人,他自己犯了刑罚,即使想要活着也不可能。并且坏人不除,善人不会多,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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