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江陵之政术(二)——吏治与用人

《张居正传》·佘守德
社会上议论的人,在人治和法治这两种政体每次都持极端的论调,误认为它是绝对不相容的;坚持人治主义观点的就认为法治容易流于刻薄寡恩的弊端,坚持法治主义观点的又认为人治难免舞文弄墨的嘲笑。其实就两者本是相辅而成,不可能有所偏废。因为人治的好处在于富有弹性,每次都足以补给法律治理的困境;法治的长处关键在公正无私,更足以弥补人治的短处。何况好的法律不能自行举用,只有靠人善于推行,才能获取彰显其几倍的功效;良好的官吏并非天生,只有依靠法律才善于守持,才能够恭敬职守。孟子所说的“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发生效力”就是如此。张居正深深地明白这句话的宗旨,因此他施政虽然一本法治的精神,而在吏治和用人上当然也是明察实效。他综合考核名实、赏罚严明的政治主张,在这里也就能得到具体的表现。关于这一点,《行实》曾经有如下的记述: 张太师……自从从政为官,刚直严厉坚守节操,不培植同党。参与执政后,就在官职内调整有无余缺,杜绝了行私请托的门路,告诫阉宦被人拜访一次也不要通融。众公卿都清楚他的孤高,不会因私事而干谒请托。……在官署的文武百官,以及挂职在官吏议事的人,就不扰乱法度,最终实现它的功效,不久纲纪就振作起来。心胸宽大气度允正,不喜欢精明苛刻,不因为一个人有个别的错误而抹杀他的大节,有人指责他细小的过失,搁在一边,不予过问;只是记住人的功劳不会忘掉,推许奖誉唯恐落后。各部门提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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