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明清的制度
《中国通史》·傅乐成
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一)内阁制的演进 明代的中央官制,可以简称为“内阁制”。这种制度,形式上虽是上承宋元而加以损益,但其精神却是划时代的。它的特点,是在维持君主的绝对专制,把旧日的相权,完全剥夺。它使君主的权威,发展到极点,也使臣下的地位,益趋低落。清廷承袭了这种政治精神,作更进一步的发挥。前后五百数十年间,士大夫受着这种政治作风的熏陶,外加八股文的桎梏,弄得人格沦丧,智慧闭塞。他们除了以效忠一姓,猎取功名富贵为职志外,对国家社会,已谈不到理想与抱负。像宋代王安石那样的人物,在明清的历史上便未曾出现过。这可看出一种政治制度,对于整个国家民族关系的密切。 明初的中央政府,大体承袭元制,以中书省总理政务,以左右丞相主之,下统六部(吏、户、礼、兵、刑、工)。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诛丞相胡惟庸,遂罢中书省,废丞相之职,由皇帝亲统六部。同年九月,置“四辅官”,以为皇帝的辅弼。四辅官是春官、夏官、秋官及冬官,其中春夏官每官有数人,秋冬官则以春夏官兼任。四辅官秩正三品,多以当时宿儒充任,其职掌在与君主讲论治道,衡鉴人才;对刑案疑谳,有封驳之权;但不过问实际政事。这类老儒,多淳朴无他长,甚至连以上所说的几件工作,也无法胜任,因此到十五年(1382)七月,罢四辅官。十一月,仿宋制设殿阁大学士,内阁制的政体于此开始。[参看吴缉华《明代四辅官考》(载《大陆杂志史学丛书》第一辑第六册)] 明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