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秦献公时期的改革和商鞅变法

《秦史稿》·林剑鸣
秦献公(公元前384年至前362年)即位,意味着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但是,秦国的旧制度在很多方面都不适应于封建制的发展。必须对奴隶社会的旧制度进行彻底改革,才能使封建制确立下来。秦国这一改革,由献公开始,经过秦孝公(公元前361年至前338年)用商鞅变法,前后共四十余年,才最后完成。 一、秦献公时期的改革 秦献公的统治共二十三年,在他即位之初,就对旧制度进行了改革。其中主要有以下几项: 正式废除人殉制度 残酷的人殉制,在秦穆公死时(公元前621年)就已遭到人们谴责。但是,在二百余年内,这种野蛮的制度,并没有被废止,说明秦国旧势力的顽固。秦献公刚一即位,在公元前384年(献公元年)就宣布“止从死”(《史记•秦本纪》),正式明令禁止人殉制,从此才以法令的形式正式废除殉葬制。[1] 编制户籍——“为户籍相伍” 在奴隶社会里,奴隶居在“野”,平民和奴隶主在“国”,两部分人的界限是十分清楚的。随着奴隶制崩溃,要求按照阶级变动的新情况,重新编制户籍。公元前375年,秦献公即位后十年,将全国人口按五家为一“伍”的单位编制起来,称为“户籍相伍”(《史记•秦始皇本纪》)。这一编制的意义在于:取消了“国”和“野”的界限,凡秦国统治下的人民一律被编入“伍”,实际就等于在法律上承认原来的“野人”与“国人”处于同样的地位。提高了“野人”的身份,也就是承认奴隶们经过斗争取得的成果,这是积极的、进步的一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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