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

《人权论集》·胡适
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我在《人权与约法》(《新月》二卷二号)里,曾说: 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虽没有明说“约法”,但我们研究他民国十三年以前的言论,知道他决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大法的。 这句话,我说错了。民国十三年的孙中山先生已不是十三年以前的中山了。他的《建国大纲》简直是完全取消他以前所主张的“约法之治”了。 从丙午年(1906)的《革命方略》到民国十二年(1923)的《中国革命史》,中山先生始终主张一个“约法时期”为过渡时期,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 但民国十三年以后的中山先生完全取消这个主张了。试看他公布《建国大纲》的宣言说: 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论者见临时约法施行之后,不能有益于民国,甚至并临时约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无余,则纷纷然议临时约法之未善,且斤斤然从事于宪法之制定,以为借此可以救临时约法之穷。曾不知症结所在,非由于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 他又说: 可知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 他又说: 军政时代已能肃清反侧,训政时代已能扶植民治,虽无宪政之名,而人人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口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 这是中山先生取消“约法之治”的理由。所以他在《建国大纲》里,便不提起“约法”了。 《建国大纲》里,不但训政时期没有约…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