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与约法》的讨论
《人权论集》·胡适
《人权与约法》一篇文字发表以来,国内外报纸有转载的,有翻译的,有作专文讨论的。在这四五十日之中,我收到了不少的信,表示赞成此文的主张。我们现在发表几篇应该提出讨论的通信,略加答复。其他仅仅表示赞成的通信,我们虽然感谢,只因篇幅有限,恕不能一一披露了。 胡适 1 适之先生: 拜读大作《人权与约法》第七页第四行“……是训政时期有总统”。对于训政两字,觉得有点疑问;以《建国大纲》条文本身看去,是在宪政时期才有总统。第十六条云,“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第廿五条云,“宪法颁布之日,即为宪政告成之时。……”这可见得《建国大纲》所规定之宪政时期,尚无宪法。再以第十九条“在宪政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可证明五院制是应该在宪政时期试行的,“各院长皆归总统任免”是宪政时期之总统。专此修函商榷,是否请赐教言,尤深感激。并请 文安。 后学汪羽军鞠躬 汪先生指出的错误,我很感谢,他指出一个重要之点,就是“《建国大纲》所规定之宪政时期,尚无宪法”。最好的证据是《建国大纲》第廿二条:“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成绩。”草案须根据于宪政时期的成绩,可见宪政时期尚无宪法。 但我们仔细看《大纲》的全文,不能不说第廿二条所谓“宪政时期”只是“宪政开始时期”的省文。在此时期,在宪法颁布之前,有五院,有各部,有总统,都无宪法的根据。则廿一条所谓“总统”仍是革命军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