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两代社会生活 上
《中华二千年史》·邓之诚
一 制度 1.田制 甲 田之种类 明 明初,严核田数,设鱼鳞册以尽田形,设黄册以稽户役,豪猾无所隐其奸。又召民开垦荒地,天下田数达八百余万顷。 国初两浙富民,畏避徭役,往往以田产诡讬亲邻佃仆,谓之“铁脚诡寄”。久之,相沿成风,乡里欺州县,州县欺府,奸弊百出,谓之“通天诡寄”。上素知其弊。及即位,乃遣国子生武淳等往各处集里甲耆民,躬历田亩以量度之,图其田之方圆,次其字号,书其主名,及田丈尺四至,类编为册。以所绘若鱼鳞然,故号“鱼鳞图册”。 (徐学聚《国朝典汇》卷九○) 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铸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亩,定其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先是,诏天下编黄册,以户为主,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四柱。而鱼鳞图册以土田为主,诸原坂、坟衍、下隰、沃瘠、沙卤之别毕具。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又以中原田多芜,命省臣议,计民授田,设司农司,开治河南掌其事,临濠之田,验其丁力,计亩给之,毋许兼并。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免租三年。每岁,中书省奏天下垦田数,少者亩以千计,多者至二十余万。官给牛及农具者,乃收其税;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盖骎骎无弃土矣。 (《明史》卷七七《食货志》) 民田 田有官田,有民田,中叶以后,民田多夺于官,图册混乱,田数仅及明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