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户籍·田制·赋税

《中国通史(第六卷)》·白寿彝
第一节户籍 隋朝的户籍户籍是封建国家赋役征发的基本依据,因而历代封建皇朝都重视对户籍的管理。有关隋代户籍方面的直接史料,虽已湮没无存,但唐承隋制,从唐律看,隋代的户籍制度,当与唐代大致相同。另外,隋朝进行了大规模的户口检括,并取得了成功,应当有较完备的户籍管理制度。 隋文帝开皇九年(589),有四百零九万九千六百零四户。炀帝大业五年(609),有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四十六户,四千六百零一万九千九百五十六口,二十年的时间,户数增加了一点一七倍。户口增长如此迅速,在封建社会人口史上是相当罕见的,这其中除自然增殖外,主要是隋初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大索貌阅”和“输籍法”等,将隐漏的户口检括出来了。 隋朝因袭北魏的三长制,把它作为检括户口的地方组织,五里为保,设保长;五保为闾,设闾正;四闾为族,设族长。畿外设置里正、党长,前者相当于闾正,后者相当于族正。畿内保长、闾正、族正与畿外的保长、里正,党长称“三长”。三长是推行均田、劝课农桑、催驱赋役和检查户口的农村基层组织,都有检括户口的职能。 开皇五年(585),文帝下令“大索貌阅”,进行全国性的户口清查。政府按户籍上登记的年龄、相貌与本人核对,检验是否以丁壮诈老诈小,还鼓励居民互相检举揭发,如户口所据不实,正长要受罚流放远方。其目的是要把浮游民及世家豪门的荫附户搜括出来,载入国家户籍,增加赋税收入。 在“大索貌阅”的同时,还实行“析籍”政策…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