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英国政治上及社会上之改革
《近世欧洲史》·何炳松
第一节 选举权之扩充 十九世纪初年英国之政局 十八世纪时代之英国政府世称为欧洲之最自由而且最开明者。英国虽无成文宪法,然既有立法之国会,又有司法之法庭,均能保障民权,不受政府之牵制。然至十九世纪时英国立法司法两机关之急宜改良,与夫人民自治权利之薄弱方大著于世。 腐烂城市 国会之改良尤为急切,盖此时英国之国会已成为一种富民与贵族独有之机关,不足以代表全国之人民也。求其原因可得二端:其一,是时国中有多数之“腐烂城市”(rotten borough)。此种城市自古即有选举国会代表二人之权利。至十九世纪初年各城之人口虽有增减,而代表之人数则初无变更。且自查理第二以来新城蔚起而终不予以选举代表之权。如丹尉契(Dunwich)城之沉没于北海者已近二百年,古萨蓝(Old Sarum)城久已成为荒凉满目之草地,而国会中尚各有代表二人!同时因实业革命之影响有村变为镇镇变为市者如北明翰、曼彻斯特(Manchester)及黎芝(Leeds)诸大城反无选举议员之权。康瓦尔(Cornwall)一区仅有人口二十五万,而议员之额占四十四人。苏格兰之人口较多八倍而代表之数仅多一人。 选民之数甚少 第二,当时国内之选民为数甚少。在数城凡纳税公民均有选举权,然各处之标准初不一致。如加登(Gatton)一城选民之数仅得七人。其他诸城选举往往操诸知事及城议会之手,而人民不与焉。 贵族之操纵 有数城为上院贵族所占有,故其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