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德意志帝国

《近世欧洲史》·何炳松
第一节 德国之宪法 德国宪法之来源 德意志帝国成立之沿革已详上章。其宪法本订于一八六六年普鲁士战胜奥地利之后,以维持普鲁士之霸权为目的。人民虽稍有参政之机,然以俾斯麦之深信君权及武力,吾人固难望其削君主之权减武人之势以与国民更始也。 普鲁士之独霸国中 在一八六六年北部德国联邦中,普鲁士兼并之余实无异联邦之全部。自普鲁士战胜法国以后南部德国诸邦相率来归,而德意志帝国于以成立。然对于四年前之宪法无甚修正。美因河以南诸国虽加入联邦,而普鲁士之领土仍占国中三分之二,人口之比例亦然。 一八五〇年之普鲁士宪法 欲知德国宪法之内容不能不先明普鲁士政府之性质。当一八五〇年普鲁士王颁布宪法时俾斯麦颇持反对之态。故当一八六二年时彼竟有不顾国会擅增军队之举,普鲁士王之权力犹是根据于旧日君权神授之成见。上院议员类皆武人地主充之。至于下院议员之选举方法规定尤为奇特,故予富民以操纵之权。 三级制 下院议员用复选制。虽二十五岁以上之男子均有选举权,然假使贫无资产则所谓选举权者虽有若无。盖宪法中根据纳税之多寡分选民为三级。凡富民纳税之额占全数三分之一者则得三分之一选举权。其次纳三分之一税者亦如之。至于大部贫民亦因其所纳之税仅有三分之一,故人数虽多其选举权则与少数富民等。初选当选者再互选国会之议员。 普鲁士选举之性质 有时富民一人得选本区初选当选人三分之一。当一九〇〇年时社会民主党人选民之数居其大半,而仅得国会议员…

本章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