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分第二十六
《商君书》·商鞅
公问于公孙鞅曰:“法令以当时立之者,明旦欲 使天下之吏民,皆明知而用之如一而无私,奈何?” 公孙鞅曰:为法令置官置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 以为天下正者,则奏天子;天子名,则主法令之民,皆降受命发官。 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 之。主法令之吏有迁徙物故,辄使学者读法令所谓,为之程式,使数 日而知法令之所谓;不中程,为法令以罪之。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 字以上,罪死不赦。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于主法令之吏,皆各 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各为尺六寸之符,书明年月日时所问法 令之名,以告吏民。主法令之吏,不告吏民之所问法令之所谓,皆以 吏民之所问法令之罪,各罪主法令之吏。即以左券予吏民之问法令者 ,主法令之吏,谨藏其右券木柙,以室藏之,封以法令之长印。即后 有物故,以券书从事。 法令皆副置:一副天子之殿中,为法令为禁室, 有键钥为禁而以封之,内藏法令,一副禁室中,封以禁印。有擅发禁 室印,及入禁室视禁法令,及剟禁一字以上,罪皆死不赦。一岁受法令以禁令。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 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郡县诸侯 一受禁室之法令,并学问所谓。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 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 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吏遇民不循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 之,民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