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引义卷二

《尚书引义》·王夫之
禹贡 立人之道曰义,生人之用曰利。出义入利,人道不立;出利入害,人用不生。智者知此者也,智如禹而亦知此者也。呜呼!利义之际,其为别也大;利害之际,其相因也微。夫孰知义之必利,而利之非可以利者乎?夫孰知利之必害,而害之不足以害者乎?诚知之也,而可不谓大智乎? 由义之润下有水之用,由义之炎上有火之用,由义之曲直有木之用,由义之从革有金之用,由义之稼穑有土之用。润下而溢有水之害,炎上而烈有火之害,曲直而芜有木之害,从革而伤有金之害,稼穑而莠有土之害,由此言之,出乎义入乎害,而两者之外无有利也。《易》曰:“利物和义。”义足以用,则利足以和。和也者,合也,言离义而不得有利也。天之所以厚人之生、正人之德者,统于五行而显焉。逆天之常,乘天之过,偷天之利,逢天之害,小人之数数于利也,则未有不为凶危之都者矣。 箕子曰:“天乃锡禹《洪范》《九畴》,彝伦攸叙。”义之所自著,害之所必远,始于五行昭其义,终于六极示其害。禹以是而治九年之水,故曰“智莫有大焉”也,务义以远害而已矣。 天之生水也,非以为利也,其义之润下者不容已也,义之润可以泽物,义之下可以运物,于是乎细人见以为利而邀之。见为利则不见为害,而恶知其润下之过,适以为害也哉?制害者莫大乎义,而罹害者莫凶于利。于义不精而乘之,于害不审而撄之,于是乎爱尺寸之土,以与水争命于污下;狎滔天之势,以与水朋虐于中原。伯鲧之 彝伦也,大抵以利焉阶之也。 乃若禹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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