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入正理论疏后记卷中

《因明入正理论疏后记》·智周
朴扬智周撰 和合正说者,宗、喻二处,能立、所立,共相随顺,名为和合;因、喻无过,名为正说。 此上差别所立名法者。意云,此有法声,上所作因,名所立法。问:宗中之法,可名所立。所作性因,既非是宗,何名所立?答:泛言所立,而有两义:一、被因喻成,名为所立;二、所建立法,亦名所立。今唤此因名所立者,即是声上差别所建立法也。问:何名差别?答:且如声上,有无常、苦、空、无我、所作性等种种差别。今所作性,即是声上差别法中之法也。所以言此上所立名法也。若不同异总宗至名之为法者。此中意说,多法聚类,名之为品;一法多聚,不名品也。问:宗何多法,而得品名?因何不多,但得法称?答:声上苦、空、无常及不相离,体非是一,遂得品名。所作性因,义唯是一,故但名法。若准此解,多法名品,少但名法也。 又因、宗二同异名法等者,此第三解,叙因、宗双同异名为法也。问:因、宗同异俱总名法,而有何意?答:轨生物解,名之为法,所以宗、因俱有生他物解之义,总名为法也。问:宗、因别同异总名品,复有何意?答:品者,品类差别之义,所以俱得名为品也。 此二名譬喻,余皆此。相似者,意云:唯说因宗所随,同喻成;宗无因不有,异喻成。除此已外,喻中十过,皆虽举喻,而有过失,名为相似。相似者,过之异名。 以法同故,能、所同故,二、合同故者。问:此三何别?答:大意虽同,小分有别。且第一云以法同故者,因亦名法,宗中能别亦名为法同,喻具有此之二种,名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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