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名义标释卷第十四
《四分律名义标释》·弘赞
明 广州沙门释 弘赞在犙 辑 新安沙门释 弘丽罗峰 校 ●律藏卷第十五 △自手取食第三十九 (此是共戒。尼同制)。 受食 萨婆多论云。有四人得从受食。男。女。黄门。二根。一切非人。畜生。亦成受食。凡受食者。一为断窃盗因缘故。二为作证明故。从非人受食。得成受食。不成证明。所以听非人边受食者。旷绝之处。无人授食。是故听之。若在人中。非人。畜生。及无智小儿。一切不听也。 置地与 五分律云。时有贩马人。请佛及僧。行水已。有人语言。火烧马屋。彼以此不展授食。语诸比丘言。可自取食。言已。便去。诸比丘疑。不敢食。佛言。若无净人。听诸比丘以施主语食。为受食。根本律云。有一边国。人多恶贱。乃至父母兄弟姊妹。情多嫌恶。不用相近。若苾刍至此国时。可于巷陌乞食之处。作小曼荼罗坛。应置钵已。在一边住。心缘于钵。有施食者。令着钵中。即名为受。 奢耶尼食 谓酥。油。生酥。蜜。石蜜。此无正翻。意取含消为义。净法师云。奢耶尼者。遍检梵本。全无此名(此或外国音号)。 除水 谓一切可食之物。乃至片药。要从他受。方许入口。惟除杨枝及水。不受无犯。律摄云。水若浑浊。鉴面不见。亦令他授。然诸浊水。应用蒲萄。及婴薁子。或以麨团。内浊水中。水即澄清。方堪饮用。若碱水。碱卤水。堪为盐用。此皆须受。若池河内。有弃饭粒。取水滤用。无犯。若水中有油。酪。腻。津上覆。应挠动滤用。 鸟衔 胡岩切。音咸。本是马口中勒也。以铁为之。所以制马之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