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治毗尼事义集要卷十四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智旭
古吴蕅益沙门 智旭 汇辑 ○衣法 听取粪扫衣。有十种。牛嚼衣。鼠啮衣。火烧衣。月水衣。产妇衣。神庙中衣。鸟䘖风吹杂处者。冢间衣。求愿衣。受王职衣。往还衣(谓送葬衣)。 不应取坑堑中死人衣不应取垣上篱上堑中粪扫衣(或是居士所浣晒故)。 不应在断事处取死人衣(官敕旃陀罗弃死尸。彼言。使取衣者弃之)。 不应取未坏死人衣。死人未坏。不应打令坏。 不应取大聚衣(是居士所脱故)。 粪扫衣无主。属先取者。若共取。应分。 不应取庄严供养塔衣。 听以刀截衣。得未浣衣。听自浣。使人浣。听畜浣器。浣板。剪刀。 应五条。不应六条。应七条。不应八条。乃至十九条。不应二十条。若过是条数。不应畜。 听以长四肘广二肘衣作安陀会。广三肘长五肘作郁多罗僧。僧伽梨(广。指竖言。长。指横言)。 问。比丘三衣。诸部皆以竖三横五为量。今造衣无不过量。亦有罪不。又僧伽梨。四分律不过十九条。僧祇律不过十五条。惟根本许至二十五条。今皆称二十五条为上上衣。亦定尔不。答。三肘五肘。决不可过。故律摄云。过此以上。皆得恶作。今时制衣。竖虽未必过三。横则无不过五。讹云折时取方。当知受持披着。步步得突吉罗。又西国造衣。或粪扫衣。或檀越施衣。但令所得广长。则条隔可少。所得杂碎。则条隔便多。不惟僧祇四分。不贵多条。即根本部。亦但云初三次三次三。未尝名为上中下也。况梵网止言九条。七条。五条。袈裟。佛付迦叶。传弥勒者。亦止是十三条。金缕袈裟。今乃独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