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厚风俗
《明太祖宝训》·朱元璋·〔明代〕
洪武四年六月戊申,太祖退朝御东阁,从容与群臣论及礼乐之事。谓廷臣曰:“世之治乱,本乎人情风俗。故忠信行则民俗淳朴,佻巧作则习尚诈伪。京师天下之统会,万民之瞻仰,四方所取则者也。而积习之弊,卒以奢侈相高,浮藻相诱,情日肆而俗日偷,非所以致理也。”礼部尚书陶凯对曰:“仲尼有云:‘道之以政,齐之以刑。’今欲整齐风俗,使佻巧不得作,必以政刑先之,然后教化可行。”太祖曰:“教化必本诸礼义,政刑岂宜先之?苟徒急于近效而严其禁令,是欲澄波而反汩之也。”凯顿首称善。 洪武八年正月癸酉,淮安府山阳县民有父得罪当杖,请以身代,太祖谓刑部臣曰:“父子之亲,天性也。然不亲不逊之徒,亲遭患难,有坐视而不顾者。今此人以身代父,出于至情,朕为孝子屈法,以劝励天下,其释之。” 洪武二十年闰六月甲寅,太祖谓礼部尚书李原吉曰:“尚齿所以教敬,事长所以教顺。虞夏商周之世,莫不以齿为尚,而养老之礼未尝废。是以人兴于孝弟,风俗淳厚,治道隆平。曩者朕诏天下行养老之政,凡耆民年八十以上、乡党称善、贫无产业者,月给米三斗,肉五斤。九十以上者加帛一匹,绵一斤。若有田产能自瞻者,止给酒肉絮帛。其应天、凤阳二府富民九十以上赐爵社士,八十以上赐爵里士,咸许冠带,复其家。尚虑有司奉行不至,尔礼部以朕命谕之。” 洪武二十一年五月乙未,太平府民有兄弟相讦告者。刑部奏请罪之,太祖曰:“兄弟骨肉至亲,岂有告讦之理?此一时愚昧,或因货利,或私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