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书纪年》):郑弃其师。《新唐书·刘贶传》

《竹书纪年辑证》
案:《史通·惑经》亦引‘郑弃其师’,云:‘出《琐语·晋春秋》’,是此既见《纪年》,又见《琐语》。《春秋·闵公二年》:‘郑弃其师’,与《纪年》同。《存真》、《辑校》列于晋献公十七年。 [二二]《竹书纪年》曰:晋献公十有九年,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虢公丑奔卫。献公命瑕父、吕甥邑于虢都。《水经·河水注》 (《纪年》):晋献公会虞师伐虢,灭下阳。《春秋经传集解后序》 案:《存真》、《辑校》所引《路史·国名纪》己注,见本书附录。 《春秋·僖公二年》:‘虞师、晋师灭下阳。’《左氏》‘下阳’,《公羊》、《谷梁》皆作‘夏阳’。《存真》列‘虢公丑奔卫’以下于晋献公二十二年,当据《左传·僖公五年》:‘冬十二月丙子朔,晋灭虢,虢公丑奔京师。’《辑校》并列入十九年。现从《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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