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诗正义
〔唐代〕·孔颖达·经部诗类·71 章
《毛诗正义》是《诗经》的研究著作,又作《孔疏》。唐贞观十六年(642年)孔颖达、王德韶、齐威等奉唐太宗诏命所作《五经正义》之一,以刘焯《毛诗义疏》、刘炫《毛诗述义》为稿本,融贯汉魏六朝研究成果。书中将情与志融为一体,提出诗歌创作以“心”为本,包管万虑,感物而动的观点,并质疑孔子删《诗》之说,认为部分篇目由太师及国史编定。其注疏体系终结了汉末以来经义淆乱局面,确立了唐代《诗经》诠释的官方标准。
目录
序
卷一·一之一
卷一·一之二
卷一·一之三
卷一·一之四
卷一·一之五
卷二·二之一
卷二·二之二
卷二·二之三
卷三·三之一
卷三·三之二
卷三·三之三
卷四·四之一
卷四·四之二
卷四·四之三
卷四·四之四
卷五·五之一
卷五·五之二
卷五·五之三
卷六·六之一
卷六·六之二
卷六·六之三
卷六·六之四
卷七·七之一
卷七·七之二
卷七·七之三
卷八·八之一
卷八·八之二
卷八·八之三
卷九·九之一
卷九·九之二
卷九·九之三
卷九·九之四
卷十·十之一
卷十·十之二
卷十·十之三
卷十一·十一之一
卷十一·十一之二
卷十二·十二之一
卷十二·十二之二
卷十二·十二之三
卷十三·十三之一
卷十三·十三之二
卷十四·十四之一
卷十四·十四之二
卷十四·十四之三
卷十五·十五之一
卷十五·十五之二
卷十五·十五之三
卷十六·十六之一
卷十六·十六之二
卷十六·十六之三
卷十六·十六之四
卷十六·十六之五
卷十七·十七之一
卷十七·十七之二
卷十七·十七之三
卷十七·十七之四
卷十八·十八之一
卷十八·十八之二
卷十八·十八之三
卷十八·十八之四
卷十八·十八之五
卷十九·十九之一
卷十九·十九之二
卷十九·十九之三
卷十九·十九之四
卷二十·二十之一
卷二十·二十之二
卷二十·二十之三
卷二十·二十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