卑幼私债

《通制条格》·完颜纳丹
中统四年六月十三日,钦奉圣旨:据燕京路总管府同知郭汝梅奏告,本路官员百姓富家子弟,不问尊长,暗与财主作弊,取借债负及冒卖田宅,虚钱实契一同非理使用,意望尊长亡殁归还,以致临时破坏家业,乞行禁约事。准奏。仰尊长在日,卑幼不得私借钱债及典卖田宅人口,财主亦不得与富家通同故行借与钱债。如违,其借钱人并借与钱人、牙保人等一例断罪,及将元借钱物追没入官。仍仰中书省遍行随路一体禁断施行。钦此。 至元八年正月,尚书省御史台呈:山东按察司照得,权豪势要之家,往往苟图利息,借与卑幼钱物,非理使用,多致破败家产,拟合遍行禁约。都省准呈。 至元十三年四月十五日,中书省 【[二]据例,此处疑脱一呈字之类。】 :今体知得,诸人驱奴或将元关本使钱本恣意非理破使,畏避计算嗔责,诬构事端,及有凶徒因与良家有隙,妄生侥幸,于官告论。其有司官吏不行详审有无堪信照凭显迹受理,随衙迁延月日,不能结绝,致妨生计。合行禁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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