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伪钞贼
《通制条格》·完颜纳丹
大德七年十一月,中书省刑部呈:议得扬州路江都县弓手王兴亲获伪造宝钞贼人郑贵,赏钱例应减半,虽已身故,拟合给付家属。都省准拟。 至元四年七月,中书省四川行省咨:成都路申,句龙高状首驱男丑奴用至元钞贰两于巴张花处买到至元伪钞肆两,句龙高若比例给赏,诚恐差池。刑部议得:句龙高因驱丑奴买使伪钞,为恐事发累及,自行陈首,难拟理赏。都省准拟。 大德七年十月,中书省江浙行省咨:杭州等路见禁印造伪钞捌拾捌起,贰伯柒拾肆人,多系追取板钞到官,止是同犯壹贰名逃亡,便作未完追勘。今后若蒙照依强盗例,但获伪造宝钞之徒,追搜板印到官,招责明白,即正典刑,以塞造伪之源。都省议得:伪造宝钞已获贼徒,追搜板印伪钞赃物无疑,廉访司审复无决,先行结案。首告捉事人赏钱,如板印到官,犯人招证明白,廉访司审录无决,本路随即当官给付。仍申合干上司照验。若应给而迁延不给者,听廉访司纠察治罪。其事未发而自首者,原其罪。能捕获同伴者,仍减半给赏。若有未获贼徒,应捕官兵依强盗例捕限缉捉。仍令有司严加禁治,略节真书罪赏,排门粉壁,使民知惧,递相关防觉察。 至大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钦奉诏书内一款节该:告获印造伪钞者,赏银伍定,仍给犯人家产。应捕人减半。告捕挑剜裨辏者,赏中统拾定,犯人名下追给。应给而不给者,肃政廉访司纠察。钦此。 至大四年四月二十六日,钦奉诏书内一款节该:诸造伪钞其事未发自首者,除其罪;能自捕获同伴者,减半给赏。钦此。 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