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捕
《通制条格》·完颜纳丹
至元八年二月,中书省刑部呈:北京路申,各县俱有巡尉,惟录事司兼管捕盗,遇有失过盗贼依限不获,即不见合停录事或录判俸给。刑部议得:元奉中书省札付,止令录事司捕盗,别无拟定何员兼管明文。拟令录事司官轮番巡捕,遇有失盗,止坐巡捕官员。省准。 至元五年闰正月,中书右三部 【[三]部下当脱一呈字。参见《元典章》卷五十一(刑部卷之十三)《诸盗三失盗权官止依捕盗官停俸》。】 益都路申,捕盗正官遇有公出或病疾事故,时暂委官权管,若有失盗,并正官任内有不获贼人,新官替下,未审如何停俸?省部相度:捕盗官捉贼,即是本职。如疾病公出事故,拟令本处其余正官时暂兼管。若有失盗,违限不获正贼,止取捕盗官招伏,依例停罚。据捕盗官任内未获贼人,既已替下,不须定夺。 至元十年五月,中书省兵刑部呈:博州路王阿丁被贼烧讫房舍,县尉罗旺贰限不获贼人,得替新任县尉刘源末限不获。议得:去官未及限满,后官亦非界内,各免停罚。弓手依例断决。都省准拟。 至元二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钦奉圣旨节该:贼根底民官军官一起镇压者。贼生发呵,一处拿者。贼根底拿不获呵,罪过他每根前要者。钦此。 至元二十三年三月,中书省兵刑部据益都路申:军人和尚牛内被盗牛只,经隔贰拾余日才行申官,委的难以追袭捉贼。若同被盗财物一例责罚捕盗官兵,实是虚负。省部相度:如事主委的不曾随即申官,督勒合捕盗官兵常川根捉正贼,得获追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