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由

《通制条格》·完颜纳丹
至元二十二年四月御史台 【[七]按例,此处当脱一呈或奏字。】 :近为各道按察司并监察御史任满,往往不行依例给由,虽有具到历仕根因举明文解,俱无保结任内有无粘带过犯,及不见开写行过事迹,以致无凭考校。本台议到下项事理: 一、按察司官、行台监察御史今后如遇任满得替,咨申文字,开写某官姓名、年甲、籍贯、入仕根、请俸月日,并任内刷过卷宗、追到钱物、弹劾官吏起数、保举可用人材、所陈利害及应行过事迹,移牒本司照勘完备,从实保结,开申监察御史行移察院,依上施行。 一、经历、知事任满得替,开写某官姓名,具年甲、籍贯、入仕根,实历请俸月日,并任内行过事迹,呈报本司依例照勘完备,保结开申。 一、书吏、通译史、奏差人等今后如遇考满及书吏岁贡者,依上开写年甲、色、籍贯、实历请俸月日、勾当其间有无过犯,保结开申。 至元二十一年七月,钦奉圣旨条画内一款:各路府州司县任满官员,如中间实有污,不称职任,当该官司循情滥给解由,或本无粘带,故行刁蹬留难者,并仰提刑按察司体究,申台呈省。 公罪 大德十年三月,中书省刑部呈:所掌官吏过名文册,于内多有稽违、断罪、罚俸、免罪、不碍铨注、累遇原免,止依常例依前照勘议拟,虚致文繁停滞求仕。本部议得:前项官吏稽违公罪过名,已经革拨,不须开写。都省准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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