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皖政辑要》
第一条各省应通饬地方官,将境内现种罂粟地亩确切调查亩数、地主、姓名,及收获多寡,于六个月内分造清册,申由各该督抚汇报度支部、并分报民政部各一分存查。 第二条禁烟定限十年,系自光绪三十二年起。此次各省减种办法,应遵政务处奏定《章程》,除向非种罂粟之田,永远不准再种外,其向种罂粟地亩,按照三十四年册报,每年减少八分之一以上,统限于光绪四十一年尽绝根株,并随时将某处、某姓田亩改种何项植物,详细报部。 第三条各省应印制鸦片栽种凭照,由地方官发给各种户收执,每年更换一次。其未领凭照私行栽种者,一律查禁。 复准度支部电咨本年部奏分年分省禁种之法,江、皖、豫、滇、闽、黔六省,本年下半年起全行禁种。奉旨:"依议。钦此。"巡抚朱通查皖省栽种土药,皖北最多,皖南亦复不少,应不分先后,自本年下半年起,同时一律禁种。特撰简明告示,饬发张贴,晓谕乡民,责成州县,亲历四乡,查验烟亩及地主并种烟人姓名,暨本年收获多寡,造册详报。其已种者立即铲除,严饬地主不准复种,违者法办。即向不出产之区,亦实力查验,以杜蔓延。据禁烟公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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