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记调查表例

《皖政辑要》
一、第一项凡向不吸烟者; 一、第二项早已戒断净尽者; 一、第三项现时自行陈明、具限戒断者; 一、第四项貌似吸烟,而又迹近隐匿者; 一、第五项由本公所及各长官并各禁烟局确有见闻者; 一、第六项确知吸烟、狡不承认,后经查有实据者。 一、附记:凡出差、调用、改省及有事故者,皆照员名册填注出差若干员,外调若干员,余仿此。 查禁民吸,无论绅商农工,责成地方官督饬巡警,会同绅董,分班挨户清查。如有吸烟之人,即填明住址、名姓、年岁,共吸烟若干户口,别为烟籍。凡幕友、司事、书差、仆役附丽于官者,并各处乡约、地保人等,由各长官查明,逐一汇报。 查填吸烟之人分为两种,一、尚未立戒,一、已戒未除。如有愿戒者,在省即可入局分限戒除,不愿入者,由局验明,发给凭单,按期给药。在各州县者,令其就近入戒烟等社、会戒除,否则亦发凭领药。其一时不愿戒者,按照查禁膏店章程,给牌照办理,分年递减,以期禁绝。戒烟期限分为三等,瘾小而体强者限十五日,瘾小而体弱与瘾大体强者限三十日,瘾大而体又弱者限四十五日,一律戒断。 查禁卖户,由地方官督饬巡警,会同绅董,按城乡市镇调查。本省土税局已给执照若干户,无执照者,按照度支部调查行销数目,皖省光绪三十一年行销土药五千二十石,零洋药一千六百二十六石;三十二年行销土药三千八百十四石,零洋药一千六百三十三石;三十三年行销土药三千二百十六石,零洋药二千四百二十八石。分别州县、城乡大小,酌定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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