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使

《清会典台湾事例》
光绪元年奏准:南北洋大臣及各省督、抚等各举所知堪备使才者,恭候简用。 又奏准:在京王大臣等如真知有悉熟洋务、洞澈边防兼胜出使之任者,具疏保荐。 是年,出使驻英国一人、副使一人、参赞二人。 又设新加坡总领事一人(原设领事,今改)。 又出使驻美、日、秘三国一人、副使一人、参赞三人。 二年奏准:出使大臣,头等一、二品充,月给俸薪一千四百两;二等二、三品充,月给俸薪一千二百两;三等三、四品充,三品月给俸薪一千两、四品月给俸薪八百两,署任月给俸薪六百两。总领事官,月给俸薪六百两;正领事官,月给俸薪五百两;副领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署领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头等参赞官,月给俸薪五百两;二等参赞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三等参赞官,月给俸薪三百两。头等繙译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二等弇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三等繙译官,月给俸薪二百两;四等繙译官,月给俸薪一百五十两;领事处繙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随员、医官,月给俸薪二百两。此外一切公件,准其实用实销。出使大臣及参赞等官,由中国起程及由差次回华,应给整装、归装银两,各按照三个月俸薪数支给。 四年奏准:非实任一、二品大员及有应办紧要事件,毋庸加「全权」字样。 是年,出使驻英、法二国一人,无副使。 又出使驻俄国一人。 又设日本国神户、大板正理事一人,长崎正理事一人,横滨、筑地正理事一人。 五年,设金山总领事一人,古巴总领事一人、领事一人,嘉理约领事一人,马丹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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