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生于父死后而父死时为中国人者

《大清国籍条例》
三) 母为中国人而父无可考或无国籍者。 第二条 若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而生于中国地方者亦属中国国籍。其生地并无可考而在中国地方发现之弃童同。 五) 照该国法律于入籍后即应销本国国籍者 其本无国籍人愿入中国国籍者以年满二十岁以上并具备前条第一第三第四各款者为合格。 第四条 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殊勋于中国者虽不备前条第一至第四款得由外务部民政部会奏请旨特准入籍。 照本条第一 款作为入籍暂以正式结婚呈报有案者为限照第二第三第四款作为入籍者以照该国法律尚未成年及未为人妻者为限。 第六条 凡男子入籍者其妻及未成年之子应随同入籍人一并作为入籍其照该国法律并不随同销除本国国籍者不在此限;若其妻自愿入籍或入籍人愿使其未成年之子入籍者虽不备第三条第一第四各款准其呈请入籍;其入籍人成年之子现住中国者虽不备第三条第一至四各款并准呈请入籍。 第七条 凡妇人有夫者不得独自呈请入籍。 三) 上下议院及各省咨议局议员 前项所定限制特准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十年以后其余入籍人自入籍之日起二十年以后得由民政部具奏请旨豁免。 第九条 凡呈请入籍者应声明入籍后永远遵守中国法律及弃其本国权利出具甘结并由寄居地方公正绅士二人联名出具保结。 第十条 凡呈请入籍者应具呈所在地方官详请该管长官咨请民政部批准牌示给予执照为凭。自给予执照之日起始作为入籍之证。其照第五条作为入籍者应具呈所在地方官详请该管长官咨明民政部存案其在外国者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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