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役弓兵

《大明律集解附例》
凡私役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十每名计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当该官司应付者同罪罪坐所由 纂注凡府州县巡检衙门皆设有弓兵本为地方守把盘诘之用若有人私借而役使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私役至十三人以上者罪止杖八十仍每名计役过一日追雇工钱六十文入官若当该官司听从役使应付者同犯人私役之罪科断但罪坐于所由应付之人而不槩及于同僚官吏盖弓兵隶役公家与部民夫匠不同故私役者在彼追雇工钱给主在此追雇工钱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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