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婿嫁女
《大明律集解附例》
凡逐婿嫁女或再招婿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断付前夫出居聚 纂注逐婿之婿专指入赘者言男家知而娶者兼后赘者说此言凡将巳入赘在家之婿逼逐在外而将女改嫁与他人或再招他人来家为婿者皆非理也女之父或母主婚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罪以父母得专制也若后婚之男家知其逐婿情由或娶其女或再入为婿者与女家同杖一百未成婚者各减五等财礼入官不知逐婿之情而娶与入赘者亦不坐罪追还财礼其女断付初赘之夫令其出外另居完聚盖夫妇之情虽未离而翁婿之情则巳绝故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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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集解附例》目录
条例
典买田宅
盗耕种官民田
荒芜田地
弃毁器物稼穑等
擅食田园瓜果
私借官车船
男女婚姻
典雇妻女
妻妾失序
居丧嫁娶
父母囚禁嫁娶
尊卑为婚
娶亲属妻妾
娶部民妇女为妻妾
娶逃走妇女
强占良家妻女
娶乐人为妻妾
僧道娶妻
良贱为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