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减罪例

《大明律集解附例》
凡称加者就本罪上加重谓如犯人笞四十加一等即坐笞五十或犯杖一日加一等则加徒减杖即坐杖六十徒一年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加一等即坐杖七十徒一年半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里或犯杖一百流二千里加一等即坐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之类称减者就本罪上减轻谓如人犯笞五十减一等即坐笞四十或犯杖六十徒一年减一等即坐杖一百或犯杖一百徒三年减一等即坐杖九十徒二年半之类惟二死三流各同为一减二死谓绞斩三流谓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各同为一减如犯死罪减一等即坐流三千里减二等即坐徒三年犯流三千里者减一等亦坐徒三年加者数满乃坐谓如赃加至四十贯纵至三十九贯九百九十文虽少一十文亦不得科四十贯罪之类又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于死本条加入死者依本条加入绞者不加至斩 纂注数满乃坐不专言贯数如日数人数器物卷宗之数俱是此条言加减罪犯之通例加者就本罪上加条或递加从重减者就本罪上减等或递减从轻惟二死同为一减不分绞斩皆坐流三千里三流同为一减不分远近皆坐徒三年故曰各同为一减加者必数满乃坐如不满数止科本罪又加罪止于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得加入于死若本条加入于死者自依本条科之如妾殴夫及奴婢殴家长缌麻亲至折伤加入绞罪不至于斩夫减则二死三流各同一等而加必数满乃坐不入于死者一则矜恕之情一则慎重之意 一两京法司每年热审在京以 命下之日为始至六月终止南京以咨文到日为始扣二月个月止其在外五年审录以恤刑官入境日为始出境日止杂犯准徒伍年者减去一年徒杖以下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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