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罪俱发以重轻
《大明律集解附例》
凡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罪各等首从科一科断若一罪先发巳经论决余罪后发其轻若等勿论重者更论之通计前罪以充后数谓如二次窃盗一次先发计赃一十贯巳杖七十一次后发计赃四十贯该杖一百合贴杖三十如有禄人节次受人枉法赃八十贯内四十贯先发巳杖一百徒三年四十贯后发难同止累见发之赃合并取前赃通计八十贯更科全罪断从处绞之类其应入官陪偿剌字罢职罪止者各尽本法谓一人犯数罪如枉法不枉法赃合入官毁伤器物合陪偿窃盗合剌字职官私罪杖一百以上合罢职不枉法赃一百二贯以上罪止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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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律集解附例》目录
工乐户及妇人犯罪
请发落杖罪以下与别项罪犯拘满日仍当作头
徒流人又犯罪
请定夺
老小废疾收赎
犯罪时未老疾
给没赃物
条例
犯罪自首
条例
一百流三千里之类各尽本法拟断
犯罪共逃
免减等收赎之法
同僚犯公罪
公事失错
共犯罪分首从
犯罪事发在逃
亲属相为容隐
处决叛军
本条别有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