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者,即断为良。
《元典章刑部》
一前后军马经过去处(处),元掳到人口,沿路在逃病患落没了底人等,寄留下不曾来(来)取,并●留 下系官人口头疋诸物,管军民人匠诸色官员不以是何人等隐藏者,许令自首到官,并免本罪 。如是违犯,痛行断罪。外孛兰奚人口自行首官,与(与)免本罪,即令为民。 一收拾到孛兰奚头口,须要如法喂飬,不致瘦弱死损。如有倒换货卖宰杀食用及与(与)者诸人, 首告得实(实),依上断罪给赏。如委是病患倒死,肉货分付所在官司货卖作钞,同皮子筋角逐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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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刑部》目录
施行
,用心体究施行。
。
(四十三)〖〗〖〗虚〓〓妄
施行。
〖〗(一)〖〗〖〗脱〓囚
(三)〖〗〖〗纵〓囚
(五)〖〗〖〗放〓〓贼
准御史台议拟,除名不叙。
理施行。
纳官。外人口委因病死,保结开申
断。具呈照详。都省准呈:咨请依上施行。
赤长官收拾,相应。都省咨请钦依施行。
违犯,从廉访司究治。都省准拟,仰依上施行。
孟
〖〗(三)〖〗〖〗禁〓诱〓略
投
,召亲完聚,施行。
那般者。钦此。
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