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脱〓囚
《元典章刑部》
〖〗[脱囚监守罪例]〖〗〓至元三年六月,平阳路弓手郑进,监送贼人谢柰僧,沿 路在逃罪犯。法司拟,减囚罪二等,合徒二年。部拟,决七十七下。 又。至元三年六月,中都路申:巡军马百户侯甫,赍实(实)封文字前去真定路,捉获伪钞刘(刘)皮, 自合与(与)本处(处)添差弓手监押到真定府交割,却不合转分付弓手孟进监押,以致在逃罪犯。法司 拟,怠慢事(事)重,杖八十。部拟,量决四十七下。 又。至元三年八月,河间路:为强盗刘(刘)千奴劫狱在逃,押狱阎聚七十七下,牢子陈德、石聚 各六十七下,司狱刘(刘)义四十七下,提调官罚俸两(两)月。 又。至元三年九月,东平路申:禁子张升(升)等失囚,走讫杀死王重四贼人陈天佑(佑)。部拟,断禁 子张升(升)、管平各七十七下,首领李旺、宋兴各五十七下。 一起,大都路归(归)问得昌平县祗候人刘(刘)顺招伏:因为监押信万奴,申来(来)本县归(归)问打伤人民公事(事) ,沿途不为用心,以致信万奴自抹身死。钦遇赦恩,将(将(将))本人疏放了当。部拟得,信万奴虽是 自抹身死,盖因刘(刘)顺不为用心监看罪犯,钦遇赦恩,别无(无)定夺外,据(拠)被死营葬之资,拟于(于)刘(刘) 顺名下征钞五十两(两),给付苦主。呈奉到中书省●付:依准(二)所拟,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