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拐〓〓带
《元典章刑部》
【奴拐主财不剌配】至元十二年十一月,中书兵刑部据(拠)大都路申:逃驱王 再兴状招:不合拐带本使温署令钱物罪犯。蒙审断罪囚官议得:王再兴所犯偷拐本使钱物, 同贼一般,发付窑场配役。除将(将(将))本人权行发下居役外,乞照详事(事)。省部议得:王再兴所犯, 即系奴拐主财。如主人求免,即听(听),难同偷盗他人财物。拟合量情断决,分付本主。今有审 囚官拟断配役。为此,呈奉到都堂钧旨:依准本部所呈: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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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刑部》目录
交住,发将(将(将))出来(来)么道。钦此。
(四十七)〖〗〖〗警迹人
防,一如旧(旧)制。钦此。
相应。具呈照详。都省准呈:咨请依上施行。
(五十)〖〗〖〗杂〓〓例
弊,准呈:施行。
(一)〖〗〖〗掏〓〓摸
下。奉此。
(三)〖〗〖〗抢〓〓夺
(五)〖〗〖〗放〓〓火
呈省断讫。
依上施行。
,遍行相应。具呈照详。都省准拟,依上施行。
(八)〖〗〖〗发〓〓冢〖〗
(一)〖〗防〓〓盗
罪。
。
(六)〖〗〖〗捕〓〓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