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理财 【(四条)】

《元代法律资料辑存》
诸应支钱粮,腹里路分皆凭省部勘合理算。其有申准诸支明文、例应倒除者,每季照勘所支数目,抄连合用文凭,检校一切完备,须要不过次季仲月中旬,开申合干部分,照勘相应,随即除破。各处行省所辖路分应申倒除者,准此。 【(《典章》二一,户部卷七,支类。)】 诸钱粮等物,户部立式,其使诸处每季一报到部,委官检较,但有不应,随即追理,年终通行照算,务要实行,毋为文具。行省准上咨省。 【(《典章》二一,户部卷七,支类。)】 诸 【诸,原文作请,径改。】 照算须勾人吏者,皆当官置局,自入局为始,各以文字大小,斟酌立限,每五日考其次第,了则随即发还。其攒报有常、收支有例、可以立式取勘者,不须勾摄人吏赴都。诸司于所属亦准此。 【(《典章》二一,户部卷七,岁终季报钱粮条。)】 诸钱谷之计,其各处行省每岁须一检较。凡理财之法,或有未尽,蠹财之弊,或有未去,生财之道,或有未行,逐一议拟咨省。户部该管去处准此。 【(《典章》二二,户部卷八,课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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