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司 定监司举主赏罚

《宋大事记讲义》·吕中·〔宋〕
咸平元年六月,命近臣举转运。上尝语参政李至曰:“凡举官,宜先择举主,以类取人。今外官转输之任最切卿等,可先择人而令举之。” 越明年,河南转运使宋博经制馈饷以干治称,朝廷难其代,凡十一年不徙。 咸平四年正月,诏议转运使赏罚,从秘书查道之请。道乞令使回具任内曽荐才识者若干,绌贪猥者若干,朝廷议其臧否以为赏罚。从之。 景德元年九月,令转运察所部官能否第为三等,公勤廉干为上,干事而无廉誉、清白而无治声者为次,畏懦贪猥为下。 大中祥符二年四月,定监司举主赏,诏运使提举所官,如后五年无过有劳干者,特奬举主。又谓宰臣曰:“举官犯赃则连坐,而举得其人者,赏亦弗及,非所以为劝。”故有是诏。 分天下为郡县,总郡县为一道,而又总诸道于朝廷,委郡县于守令,总守令于监司,而又察监司于近臣,此我朝内外之纲纪也。故欲择守令,必责之转运;欲举转运,必责之近臣。既严连坐之罚,又定举官之赏,而失察者又有罪,赏罚行而纪纲正矣。然赏罚但行于已举之后,举官当择于未举之先,盖惟正知正,惟邪知邪,善恶各以类至此,真宗所以先择后举也。择举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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